桂建房〔2018〕14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房產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人民銀行廣西各市中心支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各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和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19號)等文件精神,促進全區住房租賃市場規范有序發展,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稅務局、廣西證監局共同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租賃市場培育試點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月12月3日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租賃市場培育試點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九部門《關于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19號)精神,促進全區住房租賃市場規范有序發展,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稅務局、廣西證監局共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
(一)總體思路。按照黨的十九大關于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九部門《關于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19號)精神,加強住房租賃試點工作,因城施策,梯次推進,實現全區住房租賃市場規范有序發展。
(二)發展目標。各地要準確分析預測住房租賃市場需求,有計劃地培育和引導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自2018年第四季度開始,開展全區住房租賃試點工作。南寧、柳州、百色市作為自治區住房租賃試點城市,要結合本地區特點和優勢資源,科學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抓緊開展試點工作;非試點城市在鞏固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礎上,積極開展相關探索。到2020年,全區住房租賃市場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住房租賃業社會認知度顯著提高,住房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范、租賃關系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制定租賃住房發展計劃。各地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準確分析預測住房租賃市場需求,做好房屋租賃需求、供給兩方面的摸底調查,掌握租房群體的數量、年齡結構、職業收入、就業狀況等基礎信息,掌握各類可供出租房屋的規模、結構、區域分布等各方面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租賃住房發展計劃。
(二)增加租賃住房供給。
⒈ 住房供應矛盾突出的熱點城市應以市區為主增加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供應,適當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供應套數在新增住房供應套數中的比例。加大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特殊困難群體的實物保障力度。市場租賃住房充足、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地方,要加快研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到市場租房居住。
⒉ 鼓勵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新增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供給的地方應立足當地實際,制定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明確配建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將產權全部移交至住房保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平臺公司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將配建比例、配建套數、套型面積、設施條件、交付時間和產權移交方式等作為土地出讓條件,納入出讓合同。具體內容由各地確定。
⒊ 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運營、退出等后期運營管理機制,優先保障環衛、公交等行業困難群體和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將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和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⒋ 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安排租賃住房用地。各地在實施老城區、老礦區、老城中村的改造工作中,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對于用地單位承諾按規劃的總建筑面積30%以上比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經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經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工業、倉儲、辦公等閑置用地用于租賃住房建設。
⒌ 按照使用安全的原則,鼓勵將老舊辦公用房、空置廠房、商業用房改建成租賃住房,嚴格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查標準,落實日常安全管理規定。
⒍ 按照盤活存量的原則,鼓勵住房租賃企業代理經營出租社會閑散存量住房,探索采取購買服務等模式,將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國有企業的房源委托給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
(三)培育機構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鼓勵和支持國有、民營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化、規模化發展。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引領示范作用和機構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品牌帶動作用,鼓勵信用良好的住房租賃企業在全區范圍內開展規模化住房租賃經營。試點城市要確定一定數量的規模化、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進行重點培育和引導;建立健全住房租賃企業工商登記、信用管理、安全責任等制度,明確企業經營標準和管理標準,制定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指導試行文本,掌握租賃房源的真實性、租金、租賃期限等,保障租房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建設政府主導的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搭建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制定和完善平臺的基本功能、構架和標準等,對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備案服務,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備案,實施住房租賃市場監測分析;將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國有企業租賃住房、民營企業租賃住房、開發企業自持租賃住房、中介機構代理住房、個人出租住房(含城中村集體租賃房屋)等各類房源信息納入服務平臺,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試點城市要實現租賃房源信息核驗和發布、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租賃消費金融及公積金提取支付服務、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等功能。
(五)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建立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聯席會議制度。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加強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監管,加大對違規改建出租、違規群租等行為的查處力度。開展多部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進一步明確房地產、住建、規劃、公積金、發改、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稅務、證監等主管部門在住房租賃市場監管服務中的職責分工,加強部門協作配合、信息共享、共治共管。建立完善市、區、街道(鄉鎮)三級政府住房租賃管理體系,實行住房租賃網格化管理,做好住房租賃信息采集、安全隱患巡查整治、綜合管理等工作。
三、相關支持政策
(一)土地和規劃政策。允許試點城市將土地使用權為出讓性質的閑置賓館、酒店、寫字樓和爛尾的商業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經改建的租賃住房不得分割產權出售。試點城市可探索利用“城中村”改造產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利用空閑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建設租賃住房,但不得分割產權出售。
(二)財政稅收政策。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的規定,鼓勵個人住房對外租賃,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三)金融和住房公積金政策。著力構建住房租賃金融支持體系。重點支持住房租賃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支持專業化、機構化的住房租賃企業發展。鼓勵商業銀行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加大信貸產品和服務創新,為租賃住房投資、開發、運營等環節提供多元化、多層次、全周期的金融解決方案。拓寬住房租賃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探索推動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完善住房公積金支持住房租賃政策,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住房租賃力度,結合租金水平適時提高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額度,逐步開展網上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業務。
(四)公共服務政策。非戶籍承租人可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憑居住證享受當地基本社會公共服務。非戶籍承租人符合當地落戶準入條件的,可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登記手續。
四、有關工作要求
試點城市要在制定實施支持政策、擴大供應、發展專業化機構、搭建監管服務平臺等方面先行先試,及時總結經驗做法。試點城市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會商和協調,密切協作,周密制定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方案,于2019年2月28日前報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同時抄送自治區有關部門。非試點城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通知要求,積極開展相關探索。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跟蹤指導,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出現的問題,力爭盡快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試點經驗,在全區推廣實施。